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,许某多次(duōcì)在某市场购入母(mǔ)猪肉,通过剔除肥肉,涂抹牛血等方式将猪肉伪造成牛肉和牛腩。随后低价销往(xiāowǎng)长沙市长沙县某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的牛肉或猪肉批发、零售(língshòu)摊贩处。
在某次销售假牛肉时,许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(zhuāhuò)。经查证,许某销售金额达39万元,从中获利约6万元。案发后,经专业机构鉴定,其销售的(de)“牛肉”竟全为猪源性(zhūyuánxìng)成分,无任何牛源性成分。
长沙县法院经(jīng)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在生产、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,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,不满五十万元,其行为已构成(gòuchéng)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(pànchǔxíngfá),并处罚金,追缴其违法所得。
食品安全无小事,诚信经营是根本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(wěilièshāngpǐn)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(fǎlǜ)若干问题的(de)解释》中的规定,“以假充真”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(chǎnpǐn)(chǎnpǐn)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本案中,许某将营养价值相对较低、肉质较差的母猪肉通过涂抹牛血的方式伪造成牛肉对外销售,这种“以假充真”的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(zhìxù),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。在此,法官提醒:
应把好进货渠道关(guān),保障(bǎozhàng)产品质量,始终牢记诚信是经营生命线,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。
若发现类似“以假充真”情况,可通过保留购物(gòuwù)凭证(píngzhèng)、拍照留证等方法留存证据,维护个人合法权益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
第(dì)一百四十条(tiáo) 生产者、销售(xiāoshòu)者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(jīné)五万元(wǔwànyuán)以上不满(bùmǎn)二十万元(èrshíwànyuán)的,处二年以下(yǐxià)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(qīnián)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(xíngshìànjiàn)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(wèntí)的解释》
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在产品中掺杂(cànzá)、掺假”,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(zázhì)或者异物,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,降低、失去应有(yīngyǒu)使用性能(shǐyòngxìngnéng)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(de)“以假充真”,是指以不具有(jùyǒu)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次充好”,是指以低等级、低档次(dàngcì)产品冒充(màochōng)高等级、高档次产品,或者以残次、废旧零配件组合、拼装后(hòu)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。
刑法第(dì)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不合格产品”,是指(zhǐ)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。
对本条(běntiáo)规定的(de)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,应当委托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。
来源: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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